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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在中国是否犯了不应当的错误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8-07 点击:

赢在中国是否犯了不应当的错误

作为一名执业已七年、正在努力创建自己事业的青年律师,非常喜欢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赢在中国》这个创业励志的真人秀电视竞赛栏目。每周二晚十点,我都会准时守候在电视机前收看央视经济频道播出的《赢在中国》竞赛节目,从第一赛季到现在第三赛季的所有36强以后的比赛,场场必看。2008年4月22日晚播出的第三赛季“12进5”的第三场比赛中,红队选手贺欣浩和文亨利被牛根生、朱新礼、史玉柱三位评委一致决定共同淘汰出局,这个决定开创了《赢在中国》竞赛的先例,也给我这位职业法律人感到了不解和困惑?

    回顾当晚播出的整个竞赛过程:十名参赛选手分为红、蓝两队,被要求为“利郎男装”进行品牌的广告宣传海报创作。蓝队安排选手李安为品牌形象模特,以其在不同状况下的形象创作了“呐喊”、“挥泪”和“欢笑”三幅广告宣传作品;而红队则以五位选手的个人和整体形象,分别创作了“不高而高”、“不真而真”等十幅广告宣传作品。经过评委的评判:蓝队因团队协同一致、作品突出了“利郎男装”的品牌特点,被判定为本轮竞赛的胜方;而红队则因团队协同不一、作品定位宽泛、选手过于表现自我,所以被判定为竞赛负方,在红队选手祖峥、洪贵宾和陈思达相继被允许回到安全席后,贺欣浩和文亨利留在淘汰席上待定。根据以往收看的竞赛惯例,两人中将会有一位被淘汰,另一位则留下进行下轮的竞赛。谁知牛根生、朱新礼、史玉柱三位评委经合议后,却做出一个不符合以往惯例、令人惊讶的决定:两位待定选手被共同淘汰出局?

    带着疑问?本人登陆了《赢在中国》在阿里巴巴的官方网站(http∥win.alibaba.com)查阅相关的竞赛规则。《赢在中国》公布的赛事介绍栏目下有“活动介绍”、“参赛规则”、“选手声明”、“赛事进程”、“创博大赛”、“原始股东”六个板块。

    《赢在中国》活动介绍:……之后你还要再次通过与对手面对面的较量进入前12名;接下来的竞争更加残酷——每轮比赛你们当中会有1人遭到淘汰,直至5名。……

    《赢在中国》第三赛季参赛规则(以下简称“参赛规则”)中“竞赛规则”的第6条:决赛12进5,12强选手通过参加七场真人秀竞赛,每场淘汰一名选手,最终产生5名选手进入总决赛。

    《赢在中国》参赛选手声明(以下简称“选手声明”)第5条:我理解对于进入各环节的选手,将随着晋级阶段的不同,需要签署新的声明或承诺,选手有权拒绝签署从而放弃晋级权利及比赛资格。但不得挑战上述规则,也不得以此为由进行任何形式的索赔,大赛承办方可选择其他选手递补此空缺和资格;

    “选手声明”第9条:我已认真阅读各种竞赛规则,满足申请要求,愿意遵守申请程序规则;在选拔和摄制过程中,我将遵守由承办方制定的各种规则和制度;

    “选手声明”第14条:大赛承办方在竞赛全过程中对选手淘汰出局的决定,都将是最终决定,任何人不可挑战和上诉;

    “选手声明”第19条:参赛者明白及同意大赛承办方有权随时:A要求参选者出示身份证明文件;B修改面试、以及各阶段淘汰赛的方案;C修改面试,以及各阶段淘汰赛日期 。

    《赢在中国》栏目和经审查后而被允许参赛的选手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实为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协议)法律关系。竞赛的承办方制订竞赛的各种规则、安排和策划竞赛的阶段和内容、给参赛选手提供一个向全国电视观众展示自我创业项目和创业才华的机会、最终进入12强的选手还可按竞赛名次的顺序获得不同注册资本额的新设企业的经营及相应的企业股权;而参赛选手则允许赛事承办方享有无偿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肖像、竞赛创作成果及参加竞赛所形成的各种影音资料的权利、并服从承办方对赛事的组织和管理。这种合同(协议)系双务性的合同,即合同主体双方彼此间对对方均负有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参赛规则”及“选手声明”则明确体现了赛事承办方和参赛选手之间的这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虽然除了极少数的限制参赛选手权利及加重选手义务的条款效力值得商榷以外,但在整体条款内容上仍具有合法性,对合同的主体双方:赛事承办方和参赛选手均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2008年4月22日晚播出的《赢在中国》第三赛季“12进5”的第三场比赛,赛事承办方所邀请的三位评委出人意料的将选手贺欣浩和文亨利同时淘汰出局,这个决定显然与“参赛规则”中的竞赛规则第6条规定发生了不一致。尽管三位评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高质量、高要求”的为竞赛把关,提高了竞赛的观赏性和参赛选手之间的竞争程度,但三位评委的决定违背了赛前由承办方制订的“每场淘汰一名选手”的规则,已单方面构成了合同违约行为?本人至今尚未从《赢在中国》的电视节目上以及其官方网站的“赛事报道”和“官方公告”栏目中浏览到淘汰赛方案已修改的公开通知及相应的修改内容,同时,也没有查阅到12强选手与赛事承办方另行签订了与“参赛规则”及“选手声明”不同内容的书面协议?三位评委是赛事承办方所邀请的裁判者,履行赛事承办方委托的最终评判行为,其决定代表着承办方的决定。评委应当严格依据赛事规则,本着公正的原则,给予每一位参赛者同等的竞赛机会,评委绝不应当违背规则作出评判。作为一位竞赛的观赏者,本人认为2008年4月22日晚三位评委的最终一致决定,在竞赛规则没有修改、被淘汰选手也没有违反竞赛规则的情况下,显然属于评委的单方面程序违规,实属不该!剥夺了两位选手与其他选手的公平竞赛权利。按照竞赛承办方与选手事先约定的竞赛规则:该决定对两位选手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赢在中国》承办方应当重新给予贺欣浩和文亨利两位选手同等的竞赛机会:严格按规则淘汰一名、另一名留下继续进行下轮的比赛。

    国家的现代化建设,需要众多的创业者投身于创造社会财富的行列中来,整个社会有责任为有志的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央视经济频道创办的《赢在中国》栏目,在这方面起到了一个良好的典型示范作用,给更多的创业者增强了创业的信心和动力。希望《赢在中国》能进一步完善各项竞赛规则并严格执行,衷心祝愿《赢在中国》在今后的日子里越办越好、获得更多观众和选手的支持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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